空港财金罚决字〔2023〕2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中建安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C5Y8RU8Q
地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能源金贸区贸易产业中心建业大厦20楼2014-001
二、基本情况
2023年9月5日,本部门收到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移交反馈记录表》。表文中称:空港新城建筑施工领域第三方质量安全技术服务项目,在符合性审查环节标书雷同性分析系统中发现相关当事人陕西中建安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安正鑫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复函》(陕财办采函(2019)18号)文件精神,该情形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我部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情况属实,两家供应商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禁止陕西中建安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空港新城政府采购活动,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85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4,25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空港新城管委会财政金融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或西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财政金融部
2023 年 10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