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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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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决策部署,依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省发展改革委对《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发〔2022〕14号),提出“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落实和完善管办分离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省委《2023年清廉陕西建设重点任务》中明确“落实和完善管办分离制度,积极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益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等重点工作任务。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从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任务中也提出“做到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尽进,要强化刚性制度建设”和“严格落实《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要求。202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新版《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增加了草原交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产交易,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4个子类,删除了林权交易中“国有林地租赁权”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两个子项,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调整为“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对目录范围和内容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同时,随着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工作的深入推进,全省平台交易覆盖范围不能适应新形势需求,借鉴推广省内外探索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成熟经验还不够,交易项目多重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等问题依然存在。针对以上情况,为更好指导各地确定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明确有关监管职责,省发展改革委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二、主要内容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细化交易类别,依法明确各子类项目相对应的行政监督职责部门,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提升交易质量和效率。2024年版《目录》共涵盖6个交易类别以及相对应的30个子类交易项目,与2020年版《目录》相比较,按照国家目录指引,新增5个子类,合并工程项目数量减少5个子类,同时对部分子项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新增的交易项目

新增5个子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类单列通信基础设施工程1个子类;资源资产类新增草原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产交易3个子类;环境权交易类中新增碳排放权交易1个子类。

(二)调整完善的子项

1.合并5个工程子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类中的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生态环境工程、国土资源工程合并到其他工程子类;

2.删除水权交易1个子类,删除林权交易中“国有林地租赁权”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调整为“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3.将资源资产类中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1个子类分解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和矿业权交易2个子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