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政府采购(企业采购)
采购人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
(四)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分级管理、自主选择的原则在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五)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各级管委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陕西省最新一期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除外)。
二、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采购人所需资料
(一)政府采购类项目申请入场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采购项目核准书(备案书)(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2.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3.代理服务平台下载的中选凭证。
(二)企业采购类项目申请入场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入场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公章(表格可从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下载样表);
2.项目审批文件或招标实施方案审批单(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3.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4.代理服务平台下载的中选凭证。
(三)项目开标前,应提供以下资料:
1.《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授权委托书》(表格可从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下载)。
2.采购人如需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加盖公章。
四、采购业务规范
(一)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示时间及要求
1.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
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
3.竞争性磋商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4.竞争性谈判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询价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投标保证金退付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代理机构线上提起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由代理上传至合同备案,同时提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特殊情况按照《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执行。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时间及要求
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交至采购人。
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磋商/谈判/询价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间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发布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五)合同签订时间及要求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五、业务联系电话
入场受理电话: 029-33585731
场地预约、代理服务平台电话: 029-33186191
财务电话: 029-33585725
领取交易凭证电话: 029-33585727
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