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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常见问题解答及监督投诉服务电话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3-08-08】 【浏览次数:】 【字号: 】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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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常见问题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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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认为招标条件不公平,或者我对交易结果存在疑问或者不认可应如何解决?

答: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存在问题的,可通过提出异议(质疑)或投诉两种方式解决,同时应坚持先异议(质疑)后投诉的原则进行。

法律依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试行)》(陕发改交易〔2017〕1649号)第三条“竞争主体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质疑)或投诉。坚持先异议(质疑)后投诉的原则,交易相关利益人应先提出异议(质疑),由项目单位、采购人、交易代理机构进行答复。如未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可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不同行业质疑或投诉具体流程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试行)》(陕发改交易〔2017〕1649号)等规定执行,避免无效投诉。

2、我要质疑或者投诉,找哪个部门?怎么找?

答:交易相关利益人应先提出异议(质疑),由项目单位、采购人、交易代理机构进行答复。如未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可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方式如下:

(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西咸新区)”首页右上角“业务及监管联系方式”找到对应行业监管部门联系方式后直接联系并进行投诉;

(二)在首页点击“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常见问题解答及监督投诉服务电话”飘窗,或者在首页左边“监督检查”进入后在“投诉与咨询”栏目在线投诉;

(三)涉及工程招投标的,除上述途径外,可以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陕西建设工程交易平台”登录入口“业务及监管联系方式”;

(四)“行政监督平台”登录入口“业务及监管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试行)》(陕发改交易〔2017〕1649号)第三条,涉及新区所属国企招标采购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西咸交易办发〔2022〕1号)》及《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规定,国企采购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为新区、新城下属集团公司的审计内控部门。

3、质疑或者投诉需要什么步骤?

答:相关法律法规对质疑、投诉程序有详细规定。相关利益主体也可按照《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试行)》(陕发改交易〔2017〕1649号)要求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试行)》(陕发改交易〔2017〕164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4、质疑或者投诉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对质疑、投诉所需资料有详细规定。相关利益主体也可按照《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试行)》(陕发改交易〔2017〕1649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试行)》(陕发改交易〔2017〕164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5、进入西咸交易中心的项目,能向发改部门或者西咸交易中心投诉项目情况吗? 

答:不能。依据法律法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公共资源交易政策的制定工作;新区交易中心负责“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的运行、维护以及交易过程涉及的数据留痕、音视频记录等见证服务工作,均依法不承担投诉处理等监管职责。财政、住建、国土、国资等各个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陕发改项目〔2016〕1046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试行)》(陕发改交易〔2017〕1649号)第四条。

6、评标评审过程谁来监管?

答: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应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均不得参与;工程招标评审过程由行业部门监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新区所属国企招标采购评审过程监督为新区、新城下属集团公司的审计内控部门或者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交易中心依据职责对交易活动过程做好过程见证记录,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评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令39号)第六条“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关于进一步规范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西咸交易办发〔2022〕1号)》。

7、开标及评标由谁来组织?

答:开标及评标工作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行业监督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交易中心、纪委监察或者审计部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六条。

8、行业监管部门不受理投诉,该咋办?

答:首先请确定投诉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效、不得编造事实恶意投诉;其次请确定是否已超过投诉时限;如果无故不受理投诉可向各行业监督部门所在区域的监察机关(纪委)或者新区纪工委驻新区交易中心工作组反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八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八条;《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问责办法(试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涉及的行业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三)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未依法依规受理或处理的,或对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予以纠正查处的”

9、进入新区交易中心的项目,交易中心监管吗?

答:新区交易中心是“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的运行、维护单位,负责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工作,依法不具备监管职责,无监管权限。行业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工作。”第二十五条“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三)对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0、交易中心有见证职能,是否就能监听评审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呢?

答:交易中心是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服务部门,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文件其见证职责是指对交易数据进行电子留痕、对交易活动现场或评标评审情况等进行录音录像等记录,并在配合有权部门调查取证时提供电子数据、音视频资料等进行见证。因此,见证职能并非实施实时监听、现场监督等监管职责,交易中心无权监听评审过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

第五条;《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第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条、第六条。

11、要是专家或者代理机构人员在评标时发表可能影响公平性评标的言论,谁来制止?

答:新区工程招标类、国企招标采购类的评审现场活动的评审现场由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监标人实时全程监管,对评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进行处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审。如果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来自代理机构发表倾向性言论等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相关利益主体在事后如对采购活动有质疑或者需要投诉的,应依法进行质疑或者投诉。新区交易中心等其他与采购活动无关人员和单位,无权监听评审内容,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2、怀疑评审过程有问题,投标人可以查看专家评审过程录音录像吗?

答:不能。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报告和现场视频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也应当保密,因此把视频录像提供给质疑供应商是违法的。代理机构首先应接收供应商递交的质疑函并在法定的期限内答复,通过查看视频录像等方式确认是否有泄露的情况出现,如果有,就答复确认质疑成立,同时向财政部门汇报泄露供应商报价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存在泄露违法行为,就答复质疑不成立,告知对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如视频录像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条“交易相关利害人对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期间答复的,可向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3、对于代理公司、投标人或者其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可以提出处罚措施的建议吗?

答:不能。交易中心无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因此无处罚建议权。

法律依据: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4部39号令)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4、我对评审结果不满意,怀疑是因为有其他公司串通,或者有公职人员贪污受贿,能不能编一些理由去告他们?

答:投诉必须事实清楚,不得捏造、编制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对涉嫌虚假投诉甚至诬告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第二十二条“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等方式恶意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给他人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恶意投诉的情形包括:(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二)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三)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态度恶劣,影响调查核实工作正常开展的;(四)以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15、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或西咸交易中心可能修改网上投标文件或者专家评审结果吗?

答:不能。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全省“一张网”建设,系统软件由全省统一开发部署和管理,新区交易中心作为市级平台仅有终端访问和查看等操作权限,无数据修改和编辑权限。具体的操作环节包括进场登记、场地预约、公告发布、招标文件推送、专家名单打印、开标准备、标书解密、清单抽取(现场公开,一经抽取数据固化,不能修改)、项目评审(由专家操作,而且一经提交即数据固化,不能修改)、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公示等均为代理机构编辑提交,投标文件上传、保证金缴纳等环节由投标人编辑提交,新区交易中心无投标报名、投标文件上传、保证金缴纳、文件评审等系统操作环节,也无查看和编辑功能。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电子投标文件为加密数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及西咸交易中心的人员无权限修改投标数据;专家评审结果为专家独立评审结果,任何人不得修改,如修改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16〕1562号)“公共资源交易软件全省统一开发部署,市级通过客户端访问”;《电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记录和公布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电子归档备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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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西咸新区下属国企采购监督部门为各集团公司内审控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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