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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权责清单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9-16】 【浏览次数:】 【字号: 】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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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对依法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对依法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依法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行业监管部门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对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处理结果报相关领导审批。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理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理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的;
2、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符合规定时限的处罚 对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符合规定时限以及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符合规定时限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8、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9、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1、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4、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1、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4、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对评标委员会组建违法,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的处罚 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1、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1、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4、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相关评审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1、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相关评审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1、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0、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1、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0、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1、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0、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1、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对招标人违反规定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违法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对招标人违反规定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违法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反规定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违法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0、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1、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违反规定将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违反规定将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1、《招标投标法》(主席第21号令)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招投标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公共资源违法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1、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4、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权力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处理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处理结果报相关领导审批。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理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理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的;
2、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权力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投诉处理 交易投诉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二条、第四条。
1、受理审查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认定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报相关领导审批。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投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的;
2、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对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11号)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0、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1、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 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及相关科、站一到二人配合,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招投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30号令)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12号令)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及相关科、站一到二人配合,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