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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住建领域招标投标权责清单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9-16】 【浏览次数:】 【字号: 】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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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住建领域招标投标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首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歉,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吉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雷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止,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景响公平竟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景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虽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课取中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干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干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外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招投标违法责任的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立案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控告、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投诉处理 交易投诉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二条、第四条。
1、受理审查阶段责任:行业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
、审查认定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报相关领导审批。
5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投诉处理决定。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的;
2、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