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综合 >省级政策法规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8-06-21】 【浏览次数:】 【字号: 】 【我要打印】 【关闭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612号)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各方主体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是指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交易服务主体和交易监督主体,即项目单位(招标人、转让方、转让人、采购人等)、竞争主体(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监督部门、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的评价主体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评价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的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审慎、诚实信用、奖惩并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设立主体行为评价专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公开相关评价信息。

    第五条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有关投诉和信访事宜,并组织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评价内容

 (一)项目单位  

 1.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2.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交易的现象;

 3.项目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和交易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批准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批准手续;

 4.是否存在进行交易的项目还不具备交易条件的现象;

 5.是否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交易;

 6.交易文件是否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标准文件进行编制;

 7.在标段划分、竞争主体资格条件设置,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发布(出售)时间、交易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等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是否存在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违法与竞争主体私下接触、串通、暗箱操作、虚假交易的行为;是否存在干扰、妨碍评标评审专家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按交易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不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行为;

 9.是否从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10.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机构)  

 1.代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2.是否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流程;

 3.是否存在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4.是否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代理业务;

 5.是否存在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行为;

 6.是否存在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代理业务行为;

 7.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  

 8.是否存在与项目单位或者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是否存在干扰妨碍评标评审专家正常评审活动的行为;

 10.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现象;

 11.交易文件是否按国家和行业规定使用标准文件,并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文件编制的规定;

 12.编制的交易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条款;

 13.是否严格执行公共资源入场交易的各项规定;

 1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竞争主体  

 1.是否存在借用、伪造、涂改、出借资质证书行为;

 2.是否存在与其他竞争主体相互串通或与项目单位、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中标的行为;

 3.是否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是否存在向项目单位、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行贿,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

 5.是否存在恶意投诉行为;

 6.是否存在无故撤回投标、放弃中标,影响交易项目正常程序的行为;

 7.是否严格执行公共资源入场交易的各项规定;

 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评标评审专家  

 1.是否具备评标评审专家职业素质;

 2.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规定;

 3.是否存在私下接触项目单位、竞争主体及其代理人或者与交易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收受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代理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交易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的行为;

 4.接受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时是否存在索要不合理报酬,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不能满足违规要求不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相要挟的行为;

 5.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6.在评标评审工作中是否存在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办法进行评标评审的行为,是否存在评标评审态度不严谨,或随意否决投标,造成评审失误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7.是否严格执行公共资源入场交易的各项规定;

 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是否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规范;

 2.是否按规定受理进场交易申请、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

 3.是否按规定收取场地租赁和设施使用等费用、管理保证金专户;

 4.是否存在泄露应保密的交易信息;违规干预交易活动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违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库、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现场等重要保密系统或场所;

 6.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7.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行业监督部门

 1.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交易项目是否存在场外交易现象;

 2.是否按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3.在交易活动中是否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4.在履行职权中是否存在泄露应保密的交易信息;违规干预交易活动的行为;

 5.在受理、调查、处理投诉活动中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6.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7.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银行金融机构

 1.是否建立健全有关保证金的收退及保密制度;

 2.是否严格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保证金的收退规定;

 3.是否存在保证金退还不及时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5.是否定期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对保证金收退情况;

 6.是否存在怠慢客户服务不热情的现象;

 7.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八)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1.是否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2.是否存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行为; 

 3.是否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4.是否严格执行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5.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6.是否存在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企业信息、交易信息行为;

 7.是否存在证书的安全性、可靠性不能得到保证或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时,不按规定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行为;

 8.是否严格执行公共资源入场交易的各项规定;

 9.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九)电子交易平台开发维护单位

 1.是否存在由于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而影响交易活动顺利开展的行为;

 2.是否存在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为弄虚作假、串通交易提供便利的行为;

 3.是否存在泄露潜在竞争主体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法篡改数据电文的行为;

 5.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交易平台运行环境安全、稳定;

 6.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评价工作,建立评价信息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 主体行为评价可采用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第三方机构评价、联合抽查评价等方式。

    第九条 主体行为评价由评价主体根据评价内容对评价对象作出综合评价,并对作出的评价负责。

    第十条 市场主体在参加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后的30日内,可凭实名制注册并登录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平台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系统库。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负责建立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记录、披露和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评价结果和不良行为处理结论作为公共资源管理机构和行业监督部门考评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资格条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与被评价主体串通、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恶意诋毁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公开工作规范、评价结果和监督渠道,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干扰评价过程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电子交易平台开发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评价信息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10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0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