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陕办字〔2020〕7号)部署,指导各地确定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明确有关监管职责,我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修订形成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应进必进”的原则在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具体项目类别、范围、层级监管权限,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划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对《目录》进一步细化,积极推进《目录》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
五、《目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