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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8-08-08】 【浏览次数:】 【字号: 】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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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办、工商局、监察厅

陕国资改办发[2004]007

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凡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均应进入依法设立并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国有产权交易范围如下: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或部分国有产(股)权转让;

其它非公司制企业的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转让。

二、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时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出让产权的《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

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等);

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表)、投资证明等);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企业改制的核准意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意转让的批文;

清产核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材料;

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达成协议后,产权交易双方应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应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双方凭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有关权证变更手续。

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办理企业产权登记时,凡涉及国有产(股)权转让的,除要求企业提交产权变动登记所必需的材料外,还应要求企业提交产权转让合同及产权交易凭证,方可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登记时,除要求企业提交工商登记所必需的材料外,还应要求企业提交产权转让合同、产权交易凭证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产权变动登记证明。

七、凡未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未取得产权交易凭证的产权交易,其交易行为无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予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监察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监察厅      

00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