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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依法纳税并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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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发改法规函〔2025〕396 号


各评标评审专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评标评审专家在完成评标评审活动后,及时向劳务费支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增值税发票开具须知》。评标评审专家获得的劳务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范畴,应当依法纳税,由劳务费支付方申报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 年 4 月 8 日

附件: 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增值税发票开具须知.docx